國際旅行須知

提早做好準備可讓您在辦理報到登機手續以及進入外國國境時避免許多不必要的延誤和問題。請參考以下提供的網站連結,確認前往目的地╱過境城市所需的旅行證件,以及查閱國際旅行相關資訊。

在計畫國際旅行時,請確認您持有出境與入境所需的全部必要旅行證件。取得官方旅行證件可能十分耗時,請在規劃行程前預留充分的時間辦理相關證件。自2007年10月1日起,美國國土安全部開始實施「西半球旅行辦法」(Western Hemisphere Travel Initiative∕簡稱WHTI),要求所有國際航班旅客須持有適用WHTI規定的旅行證件(在其他所需的證件外),方能利用空中交通工具進入或離開美國(WHTI英文網頁 )。適用WHTI規定的旅行證件為以下任一項:護照、美國永久居留證、難民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再次進入美國之許可證、NEXUS卡、美國商船船員卡、美國軍人身份證與命令函,或是由大使館∕領事館所發出的緊急旅行證件。

確認持有適當的國際旅行證件是每位旅客自己的責任。西北航空並不負責確保旅客有進入其他國家的適當證件,也不負責在旅客被拒絕進入/離開或過境目的地國家時退還機票或相關費用。

由於旅行中所經過國家之證件與入境規定各有不同,我們強烈建議您利用旅行所需證件網頁查看各個國家的入境規定。許多國家亦規定護照效期必須在您行程最後日期後6個月或以上。如果您的護照不符合該效期規定,您必須申請新的護照。

您的護照或旅行證件必須保存良好,如果損壞程度超過正常磨損與撕裂,或是有明顯故意篡改或修改的跡象時,您可能會被拒絕登機。

> 旅行所需證件(英文網頁)

  • 護照、簽證和健康規定

> 事先通報旅客資料

  • 美國航空與運輸安全法

> 非美國公民在入境與離境美國時須知事項

  • 美國國土安全部「入出境美國登記制度」(US-VISIT program)
  • 持用機器可辨讀或生物識別護照進入美國之相關規定
  • 適用免簽證進入美國的國家

> 美國國土安全部針對適用「免簽證進入美國」辦法之旅客推出電子旅行授權系統(ESTA)

> 進入日本證照查驗新規定

  • 自2007年11月20日起,適用包括過夜的過境旅客、飛航機組人員等所有入境日本的外籍旅客

> 與未成年人同行的國際旅行(包括加拿大和墨西哥)

其他相關的網站

申請美國護照、旅行健康╱免疫證明與旅行須知 http://www.travel.state.gov/
美國旅行與運輸相關法規╱限制
www.dhs.gov/
國外旅行入境╱證件規定與大使館列表www.travel.state.gov/foreignentryreqs.html
美國農業部有關農業╱畜牧產品之國際旅行政策http://www.dhs.gov/xtrvlsec/
美國國籍和移民、移民和簽證申請
www.uscis.gov
加拿大國籍和移民、入境申請與簽證http://www.cic.gc.ca/english/index.asp
美國旅行提醒╱入境與出境政策http://www.cbp.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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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通報旅客資料 (API)
為提高邊境安全,美國的航空與運輸安全法規定航空公司必須利用事先通報旅客資料系統(Advanced Passenger Information, API),透過電子傳輸方式,將所有搭乘飛機進入或離開美國的旅客資料傳送至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衛局(CBP),以便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衛局在航班抵達前查閱所有的旅客資料。美國法律規定所有抵達和離開美國的國際航班均須事先提供旅客資料。如當地法令規定,則事先通報的旅客資料亦會傳送至其他國家的海關與入境管理機構。

非美國公民在入境與離境美國時須知事項
自2004年10月1日起,所有前往美國、但並非持用美國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俗稱綠卡)之旅客均須接受「入出境美國登記制度」(US-VISIT program)之規範,然大部份加拿大籍旅客可豁免此項規定。旅客在入境美國與離開美國時,均須留存其生物特徵(無墨電子指紋掃瞄與數位照相);此等手續僅需很短的時間即可完成,對於入境與出境手續並無影響。美國移民局官員會就旅客的護照、行程資訊與其個人特徵進行比照與確認旅客是否符合美國簽證與入境等規定及辦法。

「入出境美國登記制度」之入境所需手續自2004年起實施,且合併於旅客在入境美國時之通關手續中。自2007年5月6日起,旅客在搭機離開美國前已不再需要利用設於機場之自助式櫃台辦理離境查證手續。凡是使用CBP I-94入出境表格、並於入境美國時提供其入境與出境記錄之國際旅客,請務必辦理在離境時將I-94入出境表格交給航空公司地勤人員。

查詢其他相關資訊,請上網http://www.dhs.gov/dhspublic/interapp/content_multi_image/content_multi_image_0006.xml

持用機器可辨讀或生物識別護照進入美國之相關規定
(此規定不適用持用中華民國台灣護照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進入美國之旅客)

自2005年6月26日起,所有免簽證即可進入美國的國家的公民在進入美國國境時,均須出示機器可辨讀護照(MRP)方可適用免簽證進入美國之規定;若未持有機器可辨讀之護照時,則必須於啟程出發前先取得美國簽證。無論是過境美國或是進入美國,簽證與持有機器可辨讀護照之規定均適用。對於未持有機器可辨讀護照的旅客,如果在進入美國境內後還計劃順訪加拿大、墨西哥或鄰近島嶼,並視其為美國之行的一部分時,則必須持有機器可辨讀護照方可再次進入美國。凡是適用免簽證規定國家之公民只須持用機器可辨讀護照,每次進入美國最長可停留90天,進行一般觀光或是商務行程。

當機器可辨讀護照刷過政府或航空公司的辨讀機器時,該護照中有光學辨讀機器可以辨識的標準化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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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免簽證進入美國」辦法進入美國的每一位旅客均須持有機器可辨讀護照,不論其年齡或是使用護照的種類。此外,根據旅客持用護照的發行日期,其他的護照規定亦適用:

  • 在2006年10月26日(含)後所發行、更新或延期的機器可辨讀護照:在資料頁上必須有相關電子資料的整合晶片(電子護照)。
  • 在2005年10月26日至2006年10月25日期間後所發行、更新或延期的機器可辨讀護照:在資料頁上有必須印有數位相片或是相關電子資料的整合晶片。
  • 在2005年10月25日(含)前所發行、更新或延期的機器可辨讀護照:無其他規定。
  • 目前緊急、臨時、官方或是外交護照不受生物特徵相片與晶片等限制,但必須是機器可辨讀的護照。請注意:德國的緊急或臨時護照恕不在此豁免範圍內。因此,持用德國的緊急或臨時護照之旅客必須持有有效的一般機器可辨讀的德國護照,以利用「免簽證進入美國辦法」進入美國,或是申請美國簽證以前往或過境美國。

若旅客無法符合所有「免簽證進入美國辦法」之規定時,旅客將無法利用「免簽證進入美國辦法」,而必須取得美國簽證以進入美國。請瀏覽美國國土安全部「免簽證進入美國辦法」(Visa Waiver Program)與海關與邊境保護(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網站查閱更多相關資訊。

適用持有機器可辨讀護照可免簽證進入美國之國家如下:

安道爾冰島挪威
澳洲愛爾蘭葡萄牙
奧地利義大利聖馬利諾
比利時日本新加坡
汶萊列支敦斯登斯洛維尼亞
丹麥盧森堡西班牙
芬蘭摩納哥瑞典
法國荷蘭瑞士
德國紐西蘭英國
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
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伐克
南韓  

美國政府規定禁止航空公司搭載免簽證進入美國之國家公民、但未持用機器辨讀護照或簽證的旅客進入美國。

若欲獲知更多資訊或申請非移民簽證,請造訪美國國務院網站www.travel.state.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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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土安全部針對適用「免簽證進入美國」辦法之旅客推出電子旅行授權系統(ESTA)

自2009年1月12日起,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將要求所有適用「免簽證進入美國」辦法之旅客在前往美國或經由美國轉機時,均須在登機前先行取得電子旅行授權,此套系統名為電子旅行授權系統(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簡稱 ESTA)。

適用「免簽證進入美國」辦法之國家如下所列:

澳洲愛爾蘭葡萄牙
奧地利義大利聖馬利諾
比利時日本新加坡
汶萊列支敦斯登斯洛維尼亞
丹麥盧森堡西班牙
芬蘭摩納哥瑞典
法國荷蘭瑞士
德國紐西蘭英國
冰島挪威安道爾
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
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伐克*
南韓*  

*自2008年11月17日起適用

符合以下條件的旅客可豁免電子旅行授權系統限制:

  • 適用「免簽證進入美國」辦法之旅客同時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
  • 適用「免簽證進入美國」辦法之旅客因特殊原因而持有美國簽證前往美國時

美國國土安全部現在已經開放旅客透過電子旅行授權系統的網站https://esta.cbp.dhs.gov申請電子旅行授權。

適用「免簽證進入美國」辦法之旅客在申請電子旅行授權前,無需有任何前往美國的特定計劃,但我們建議旅客在開始計劃前往美國時,即儘早申請以獲得授權,且旅客最遲必須在啟程前往美國72小時前取得授權。

申請電子旅行授權無需任何費用,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電子旅行授權系統幾乎會即時決定旅客是否符合旅行資格。若您在辦理報到登機手續前未能取得旅行授權,則可能會被拒絕登機。同時旅客也有可能在入境的美國城市遭致延遲的作業處理或是拒絕入境。目前,航空公司是否須確定旅客已經取得電子旅行授權的角色仍然未明。

  • 電子旅行授權有效期為2年,或是至護照效期截止日止,以較早之日期為準
  • 在取得電子旅行授權後,適用「免簽證進入美國」辦法之旅客在2年內無需在每次前往美國前再次申請(除非旅客持用一本新的護照)
  • 前往關島的旅客若持有不可退費且不可轉讓之來回機票,且離境日期在入境關島之日期後15天內時,不須申請電子旅行授權
  • 前往塞班的旅客不須申請電子旅行授權
  • 申請電子旅行授權可能因下列因素被駁回:逾期居留、先前的犯罪記錄、先前申請簽證時之相關問題
  • 電子旅行授權的收據不被視為有效的旅行證件

請瀏覽http://www.CBP.GOV/ESTA查閱更多相關資訊。

電子旅行授權可以上網https://esta.cbp.dhs.gov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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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人同行的國際旅行(包括加拿大和墨西哥)
由於某些國家不允許無父母陪伴之未成年人在未持有其他證件的情況下入境,我們強烈建議您在旅行中持有以下證件:

許多國家規定旅客必須出示成年人與孩童關係的證明文件,與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同意書,方允許孩童越過邊界。當單親、祖父母或監護人與孩童同行時,可能還需出示另一父或母親同意旅行的監護證明或經公證的同意函。此等規定是在護照與或國籍證件的規定之外。

  • 單親與未成年人同行:如果未成年孩童僅與父或母同行,我們建議未到場的父或母最好提供經公證的同意書。如果只有一方父或母擁有合法監護權,則該父或母應準備好可提供給航空公司與相關國際管理機構有關孩童監護權的法庭頒令。
  • 無成人同行的單獨旅行孩童:如果未成年孩童獨自旅行或有其他人陪同,我們建議父母兩人(或單方擁有監護權的父或母)應提供經公證的同意書。
  • 姓氏不同的孩童:如果未成年孩童的姓氏與母親和╱或父親不同時,則父母應向航空公司和相關管理機構提供證據(如出生證明或領養書),以證明其父母身份。
  • 父母中有一位已去世的孩童:如果父母中有一位已去世,則另一位應準備提供死亡證明。
  • 單親孩童:如果出生證明顯示該孩童只有單親,則只需持有經公證的出生證明即可。

請注意:墨西哥政府規定未滿14歲的單獨旅行孩童必須有成年人接機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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